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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深工具: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
2010-02-06    Source:博深工具

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
国枫律股字[2009]098 号

致: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(贵公司)

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(以下称“本所”)接受贵公司的委托,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(以下称“本次股东大会”), 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(以下称“《股东大会规则》”)、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称“《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》”)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,出具本法律意见书。

本所律师已经按照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;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、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,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,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/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,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
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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